從京都議定書到格拉斯哥氣候公約,為了管制溫室氣體,廿多年來歐盟已經推展了四個階段,前三階段幾乎都是內部管理:

第一階段是2005-2007年,建立碳價格、配額與基礎監測設施。

第二階段是2008-2012年,免費分配比例降低10%。

第三階段是2013-2020年,歐盟將國家上限整合為歐盟區內單一排放上限。

第四階段是2021-2030年,產業減排43%(以2005為基準),每年減少2.2%免費配額,擴大體系增加產業種類,並且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(CBAM)。

由黃總經理的梳理與解說,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所謂的「附件一國家」的減碳路徑圖,在公告實施CBAM之前,他們多年來已經從各方面制度試圖降低碳排,而且設定「總量管制」是歐盟可執行的減碳管理方向。

於此同時,各國也紛紛更新修正氣候治理的法律工具,台灣則是選擇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與「自願減量」的路線,來達成2030減排24%、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。台灣選擇的理由為和?「自願減量」該如何規範與引導?請聽聽本集的精采內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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